[本地新闻] 发朋友圈也会名誉侵权?fun88备用一男子朋友圈侮辱老板被判赔5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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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7-31 18:1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被判败诉,不但要赔礼道歉、删除微信朋友圈相关言论,还要赔偿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
  据悉,邹某在一家工贸公司的厂房车间从事纸袋加工,车间另有十余名工人由邹某管理,因为工人工资问题邹某与公司发生争议。为此,邹某就发微信朋友圈攻击公司和老板。

  邹某先后发了多条朋友圈,他在微信中曝光了杨老板的个人照片以及车牌号,还说杨老板“恶毒”“狡猾”“奸诈”“耍赖”“欺骗和压榨工人的血汗钱”“早晚会不得好死”……

事件:发微信骂老板“恶毒、奸诈、不得好死”


  原来,原告杨老板是厦门一家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而被告邹某在工贸公司的厂房车间从事纸袋加工。

  关于邹某与工贸公司之间的关系,双方各执一词。杨老板说,是邹某承包了公司的车间,车间工人系邹某个人雇佣,与工贸公司无关。邹某则答辩说,他本人及车间工人都是公司雇员。

  2017年6月底,14名车间工人以未领到5月至6月份工资为由,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。

  2017年6月26日,工贸公司与邹某签订了一份《加工款结算协议书》,确认工贸公司应支付邹某“合作经营期间收入”合计91900元整,这份协议还确认:邹某应承担车间员工工资等相关责任。

  当天,工贸公司通过案外人林某向邹某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91900元。后来,因公司与邹某就工人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,在fun88备用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,工贸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另行支付了工人工资56710元。

  2017年6月26日、6月27日、7月11日邹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发布了几条消息,在微信中,他不但说“工贸公司老板欠工人工资不付,想偷偷把工厂搬走。请大家注意此人”,还攻击说:“恶毒老板杨老板,靠狡猾、奸诈、耍赖、欺骗人和压榨工人的血汗钱来发家致富的人,早晚会不得好死……”

争议:发朋友圈也构成名誉侵权吗?


  据杨老板说,由于邹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、诽谤、诋毁杨老板名誉的信息,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客户纷纷打电话咨询杨老板发生了什么事,甚至还有部分客户因此取消了与杨老板公司的订单合作,造成公司经济损失。

  近日,杨老板为此将邹某告上法庭,他起诉认为,邹某故意捏造事实,散布谣言,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,严重侵害了杨老板的名誉权。

  杨老板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邹某立即停止侵权,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诋毁杨老板名誉的不实信息,同时还要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三天向杨老板公开道歉,为杨老板恢复名誉。另外,杨老板还要求邹某赔偿20000元。

  杨老板说,邹某恶意诋毁的行为已经给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,不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,还造成了精神损害。“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都有事实凭证。”面对杨老板的起诉,被告邹某答辩说,杨老板经营的公司确实拖欠工人工资。邹某也是受杨老板雇佣,从事管理工作,杨老板答应每年给邹某10%的抽成。

判决:微信侮辱他人,赔钱还要道歉


  近日,fun88备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被告邹某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关于原告杨老板的言论及个人信息,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杨老板进行赔礼道歉。另外,邹某还要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
  一审判决认为,本案中,邹某与工贸公司因工人工资问题发生争议,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。然而,邹某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,而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杨老板的个人信息,并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,发布贬损人格的陈述、评价以及侮辱性言论。而且,即使在公司支付了工人工资后,邹某仍未删除微信朋友圈的上述言论。

  因此,邹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扬他人的隐私,丑化他人人格,并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对杨老板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及影响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。杨老板要求邹某删除相关言论及个人信息,并在微信朋友圈向杨老板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,法院予以支持。同时,鉴于邹某的侵权行为给杨老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,法院酌情认定邹某应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
律师说法

  哪些情形,构成侵犯名誉权?

 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: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针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,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,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
  是否侵权,可以从四个方面判断: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并为第三人知悉;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;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;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。

  以下几种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侵犯名誉权:因撰写、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,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,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,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;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,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;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他人名誉的;借检举、控告之名侮辱、诽谤他人,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;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,个人和组织向社会公开或者传播他人隐私的。来源: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宣/文 陶小莫/漫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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